将火耗归于布政司还带了一个好处,是增加了省级地方政府对下级的掌控力。按照当初盐政改革的设计,售盐区的划定是以县为单位的。这政策直接造成了县富而府、省穷的局面,不利于省、府两级对县治的掌控。
如今火耗归省支配,朝廷允许布政司出台本省的养廉银发放标准,对于各省因地制宜的治理增加了一个强有力的抓手。
而养廉银的发放,反过来又拉大了地方官与京官的收入差距——以万历八年年底,侍从室出身的四川巡抚王廷赡为例,其养廉银高达五千五百两,接近其年俸的十倍。
京官虽然眼馋这高收入,但并不十分羡慕。因为此际朝廷的政体改革还没有深入,地方官的幕僚等人员都需要官员个人给开工资,因此养廉银暂时还不能造成“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