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大爷!
“唰唰唰!”
数道目光全部集中过来,落在周超群的身上。
后者顿觉压力倍增,额头上瞬间就布满了细密的汗珠。
他是学法的,自然知道这种行为如果被落实,自己会面临何等严重的后果。
稍有不慎,就可能跟刘明亮一起凉凉!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有点长,刑法中的条文描述也比较绕,但意思并不难理解。
当然了,这个罪名并不是说定就能定的。
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自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周超群作为辩护人,出现如此大的失误,至少会受处分或者通报批评。
想到这里,周超群内心就哇凉哇凉的。
这狗日的刘明亮,完全是把他往火坑里推啊。
不过好在,周超群有一个好习惯,那就是他每次跟当事人见面聊天,都会录音。
有这份录音,就足以洗脱他身上的嫌疑。
并不是刘明亮说什么就是什么!
对于刘明亮这种疯狗乱咬人的行为,合议庭并未采信,而且这个桉件并非本次庭审桉件,因此,没有详细追问。
庭审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