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咚!”
陈忠汉敲响法槌,沉声开口:
“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江浙省龙城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依法公开审理被告张仁杰医疗事故一案。”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公诉人,请宣读起诉状,陈述案由。”
沈天赐微微点头,捧着起诉状开始宣读:
“自20xx年11月至今,被告人张仁杰先后发生三起医疗事故,对三名就诊人造成了严重后果。”
“第一起医疗事故,发生于去年11月x日,一号被害人钟丹在产子时由于用力过猛,直肠脱落,身为当事医生的张仁杰拖延时间,并且采取了错误的补救措施,导致钟丹直肠缺血坏死,被迫切除一截。直到现在,被害人钟丹依旧存在大便失禁的情况……”
“第二起医疗事故,发生于今年3月x日,二号被害人张乐怡因为先兆流产,在被告人工作的爱康医院进行保胎治疗。在治疗期间,由于被告人的失误,张乐怡误服引产药,导致流产,并且身体也受到严重损伤……”
“第三起医疗事故,发生于今年x月x日,三号被告人金巧巧在爱康医院剖腹产,生下一子,却在随后的两个月时间里,经常感觉腹痛腰痛,最近半个月症状加剧,低烧持续不退,腹痛难忍,经医院检查,发现肚子里遗留两块医用止血纱布,并于本月x日做手术取出……”
“本案由滨江区长河街道派出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张仁杰,身为爱康医院产科主任医师,却在一年之内接连出现三起如此离谱的医疗事故,导致三名就诊人受到轻伤以上损伤。”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医疗事故罪,且性质恶劣,情形严重。”
“除此之外,在本案侦查诉讼阶段,被告人曾以威胁、贿买等行为,要求三名被害人当庭更改口供,企图借此脱罪。”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现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公诉。”
“诉讼请求如下:”
“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张仁杰构成医疗事故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如下:”
“民事原告一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仁杰以及涉事医院爱康妇产医院公开道歉,赔付医药费治疗费五万八千元、交通费两百二十五元、误工费两万一千元、营养费八千元,以及精神损失费两万元,共计十万零七千二百二十五元。”
“民事原告二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仁杰以及涉事医院爱康妇产医院公开道歉,赔付……共计九万九千一百三十元。”
“民事原告三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仁杰……共计七万六千一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