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合法”的手段,确实让人恶心。
罗大状轻描澹写的说道:“管辖权异议嘛,这是企业面对民事诉讼时候常用的伎俩,没什么好奇怪的,在你决定起诉小和家的时候,我就猜到了他们会用这招。”
“罗大状,你既然提前猜到了,一定有办法,对吧?”姜白看着罗大状问道。
“呵呵……”
罗大状呵呵一笑,卖了个关子:“当然有办法,走吧,跟我去法院一趟,晚了就来不及了。”
姜白一头雾水,不过也没多问。
充当了一次司机,载着罗大状直奔法院。
到了之后,姜白便跟着罗大状一路横冲直撞,直接来到了法官“宋光明”的办公室。
宋光明,是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审判长,也是负责姜白起诉小和家桉子的法官。
看得出来,罗大状跟宋光明很熟,打了声招呼之后,就开始说正事儿。
姜白在旁边也没听太明白。
只听到“最高院”“滥用”之类的词汇。
俩人聊了不到二十分钟,罗大状就带着姜白离开了。
“罗大状,这什么情况啊?”
直到走出法院,姜白还是有点懵。
罗大状笑呵呵的解释起来。
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行使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都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
而且即便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更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正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所以导致出现了很多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
当然,这种现象的出现,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
比如: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即不管是提出申请还是不服裁定而上诉,都不需要缴纳受理费,而且即便申请被驳回,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