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笑天将案件拿了回去自己的座位,仔细的翻阅了起来。
捕快的续押意见书。
上面有两个犯人的基本情况。
破案的经过。
捕快们认定的犯罪事实。
简要的证据。
捕快们的意见。
“马二水、马二土等人以小车碰瓷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罪不可赦,关押七天不足以惩戒,建议继续关押,直到审理署判决出来。”
吴笑天看到这句话,不由得心中默默的为捕快们叫好。
不过学过朝廷律法知识的吴笑天知道,这事实写的是应该继续关押了,但证据是否支持,那是另外一回事,那得看过了才知道。
吴笑天翻看了两本案卷。
一本薄,一本厚。
薄的一本是诉讼文书卷。
厚的一本是证据卷。
吴笑天先翻看薄的一本。
映入眼帘的是目录。
目录之后,是受害人的报案登记表。
然后是捕快们的立案调查书。
再是对犯人的羁押证。
先是决定羁押了三天。
而后延长至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