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
梓州某区法院。
第一刑事审判庭。
张玮在质疑了抢劫罪的证据之后,接着说道:“另外,公诉人提出的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罪,同样不适合我方当事人。”
“在视频里,我方当事人虽然砍毁了南瓜,但每人毁坏的南瓜数量有限,价值也仅在几百元之间。”
“按照刑法规定,故意破坏财物罪,指的是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论单独个体而言,我方毁坏的南瓜价值都未达到梓州当地的立案追溯标准。”
“毁坏的南瓜……”
当着法庭上众人的面。
他继续发挥,将南瓜的单价统计之后,得出己方的每个当事人平均只毁坏了数个南瓜。
没有达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即不构成此项犯罪。
这个罪……
情节一般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故意破坏财物罪在梓州最低的立案标准……
至少是2000元。
而赵德柱等人的偷瓜行为,只是累计达到,单独并未达到。
所以不能简单的以这个罪名来论断。
他的这个辩护……
找的是立案金额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