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管如何。
他们电视台具备一个性质,那就是公益性质!
所制作的节目,都可以和公益挂钩。
而按照《民法典》。
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本人的允许而使用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
一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二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比如说。
法院的每次庭审直播,有许多庭审直播都未曾打码。
这对尚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嫌疑人而言……
必然构成了侵权。
但这属于新闻报道,职能直播,即便不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将其播放出来。
「你是说……利用公益性质,回复秦牧?「
台长想了想,忍不住问道。
主编点了点头∶「我们用这个理由,他绝对没有任何办法,我们台也没必要公开道歉。」
台长听到这里。
忽然陷入了沉默之中,开始认真思考这个操作的可能性。
事实上。
电视台制作的各类采访,很多时候没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便在电视上播出了。
但……
大部分普通人,都会以上电视了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