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8章 沈嫣判刑,砍人者谁

作者:渝人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送上门的正义!

如果只看结果,是的,正义没有缺席。

但过程却经不起任何推敲!

首先就是三人第一次翻供和第二翻供,就已经足以让人察觉猫腻。

张队脑子里忽然浮现出一种近乎荒谬的可能——

真相不是他自己咂摸出来的,而是有人在背后一点一点嚼碎了喂给他,无形中一步一步慢慢引导,最后将他带到终点!

一切圆满,大功告成。

坦然接受幕后那人的安排,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还是继续深入,不顾一切追究?

他纠结了十秒,然后,选择了前者。

他是警察,但也只是个警察,管不了权责范围之外的人和事。

……

根据华夏《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沈嫣虽然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祁子颜,但符合第二点“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因此,最后以绑架罪量刑。

但鉴于其主观动机情节不算恶劣,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客观后果,按“情节较轻”处理,判五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

庭审宣判的时候,已经距离被砍事件过去整整两个月,但沈嫣没能到场,因为她还在昏迷中尚未清醒。

医生已经初步判断,她会永久性休克,也就是变成“植物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沈嫣满足其中一三两条,因此法官判决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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