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牙道:
“大不了就真刑讯逼供!”
“律令虽然说‘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
“但律令也有‘诘之极而数訑(dan),更言不服,刑讯’!”
“这个‘达’如果在狱衙内,回答问题不实或者狡辩、或多次欺骗、或改变口供、拒不认罪,我们是可以用这条律令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
阆也是发了狠!
大秦,对犯人刑讯逼供后,是会被整理成爰书存档的,每年的上计考课时,这份爰书就会把上级拿出来做审查,很容易影响到当年的考核成绩,因而影响到狱吏的升迁。
所以不到万不得已,狱吏都不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
秦朝出台这样的规定,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一来是对执法者进行约束。
二来是尽可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避免出现屈打成招。
想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一般情况下,都是被告人被问到理屈词穷时,但还想反复翻供,想尽办法的抵赖,这种情况下,就只能用刑了。
即笞掠!!!
所以在秦朝,审理案件,不用拷打而破案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可取,更不能恐吓犯人,这是《封诊式》原则性的规定。
秦落衡微微额首。
沉声道:
“我知道该怎么审了。”
“不过若是没到哪一步,我们还是尽量不要刑讯逼供。”
“毕竟朝廷一直不建议审案时施行拷打问罪,我们也不是狱吏,若是后面档案因此被写上曾刑讯逼供,将来恐会被人认作是酷吏。”
“这会对我们今后有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