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局刑警大队,重案快反组会议室。
桌面上扔着十几份爆炸案的案卷副本。
李海龙嘴里叼着烟头:“看来我们的这位对手,还是一位惯犯啊。
不过,小陆,你是怎么通过犯罪现场就能确定这些案子是同一个炸弹犯的所作所为?”
陆行舟将案卷中的关键信息,用手机拍下来准备放到电脑上统一整理。
“炸弹犯通常的目的是发泄情绪,或者损坏财物。
因此,一般在类型上,会把炸弹犯分为三类。
第一种,恐怖分子。
他们会将炸弹放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制造大范围的杀伤。
比如在bp机里面安装炸弹,同时引爆。
第二种,政治目的。
这种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袭击某些特定目标,来达到示威的目的。
比如,911袭击。
第三种,就是单纯的将炸弹作为杀人道具。
炸弹对于他们来说,和刀、枪这类武器没有任何区别。
这位杀手就是,他将炸弹作为自己的杀人道具。
在这些案件中,案发的经过、炸弹残留的结构与这次案件中的相同,很难让人不以为是同一个炸弹犯所谓。”
詹玉泽翻动的案卷:“那我们怎么调查?”
陆江影撇过头:“老样子,从犯罪动机入手,从人际关系入手。
作为职业杀手集团,肯定要有人出钱他们才出手杀人,不可能义务工作。
我们需要找到买凶杀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