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章梅梅尔走廊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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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

韦格纳顿了顿,目光如炬,

“如果安全无法得到我们的信任和确认,那么这条铁路对德苏两国的价值就会大大降低。”

“届时,我们可能不得不重新评估整个项目的必要性,甚至……考虑其他能保障德俄双方运输更加畅通无阻的方案。”

契切林适时地表明了苏俄的立场:

“苏维埃俄国完全支持德方的安全提案。这条铁路的安全,高于一切形式上的主权顾虑。没有安全,一切所有权和管理权都是空谈。”

面对德苏两巨头步调一致的强大压力,巴尔特鲁沙蒂斯面色惨白,嘴唇哆嗦着,再也说不出反对的话。

巴尔特鲁沙蒂斯明白,所谓的“其他方案”,可能意味着比驻军更可怕的后果。

在主要框架被德苏确定后,韦格纳语气缓和了一些,给予了巴尔特鲁沙蒂斯一丝安慰:

“当然,我们也不会让立陶宛朋友白白提供通道。”

“作为补偿,贵国可以收取一笔固定的、合理的铁路过境费。”

“同时,通过此铁路的三国货物,享受关税豁免。这对于贵国疲弱的经济,不无小补。”

这微薄的收益与失去的主权和控制权相比,显得如此讽刺,但巴尔特鲁沙蒂斯知道,这已是对方给予的、唯一能带回去交代的“成果”了。

最终,在德苏联合塑造的、不容抗拒的意志下,《梅梅尔走廊条约》的所有关键条款,均按照德苏的草案得以确认。

《梅梅尔走廊条约》正文:

1.铁路的所有权与主权象征:

条约规定,该铁路在立陶宛境内的路段,其“名义上的所有权”归属于立陶宛国家铁路公司。

2.管理权与实质控制:

条约成立了“梅梅尔-苏俄铁路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德、苏、立三方派代表组成。委员会设在梅梅尔。然而,在投票权上,德国和苏俄各拥有三票,立陶宛拥有一票。

3.安全保障与驻军权:

为确保这条“生命线”的绝对安全,条约授权德意志人民共和国和苏俄有权在铁路沿线两侧各五公里范围内驻扎“护路部队”。德军负责梅梅尔港至立陶宛中段的安保,苏军负责立陶宛中段至苏俄边境的安保。驻军人数、地点由联合管理委员会(实为德苏)商定。立陶宛政府不得在驻军区域内部署任何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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