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两百二十六节 大棒(1)

作者:要离刺荆轲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只要你不犯法,一切都好商量。

临邛的程郑氏与卓氏,富贾天下,出行比拟王侯。

雒阳的师氏和临淄的刀间,门徒以千计,走狗无数,訾产万万。

但,他们每一个都活的活蹦乱跳。

反倒是现在,在儒法治下,他们貌似获得了在基层为所欲为的权力与自由。

但同时也失去了对自己生命与财产的自由。

上面随便派个胥吏下来,就能杀光一县豪强。

因为,当豪强们可以肆意折磨和剥削小民时,同时也意味着,国家的当权者,同样可以将他们视为猪狗。

是故,当张越重提了汉家的祖制的同时,其实也宣告了他来新丰秉持的原则。

‘依法治县’,准确的说就是黄老学派的‘法无禁止则不纠’。

你不犯法,我就不管你。

甚至你犯了法,倘若,你能证明你确实不知道有这条法律存在,那么,就可以从宽处理。

因为‘宣明教化’这是官府的责任。

而现在此人不知这条法律,这是官府的失职。

他虽然犯法,要受惩罚,但官府同样存在‘失职’。

故此人可以从轻,而相关官吏却要受到斥责——你干什么吃的?国家俸禄养你是养着你好玩的咩?

有些情况下,甚至相关官吏可能会受到严厉处分。

翻开文景时代的汉律,你可以轻易看到无数条有关官吏失职的惩罚条文。

从罚铜、罚金,到贬斥甚至流放、处死,应有尽有。

在事实上,黄老政治,绝非用‘清静无为’就可以解释。

准确的说,黄老学派主张的是‘无为,而无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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