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说的是被拿走的叙述权,后者更像礼貌请求。
沈砚没有立即反驳。他让许棠准备两版创作说明,也让剪辑师分别接入两个结尾,第二天全组盲看。
就在会议散场时,技术服务机构来电提醒:沟通回复只有五个工作日。
超过期限,档期申请必须重新排队。
十一项意见还附有对应时间码。剪辑师逐项核对后发现,第八项把女主删除私存副本与男主备份证据理解成同一行为,说明影片在两种“复制”之间区分得还不够清楚。许棠没有怪对方看错,而是在前场补上权限界面:男主保存的是登记副本,女主删除的是未经允许的私存文件。两秒画面便解决了原本需要半页解释的问题。沈砚把这一项标成“意见成立”。谈判不是为了证明每一处原片都不能动,有些疑问正好暴露创作者习以为常、观众却未必知道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