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警方所提供的卷宗,原文中明确显示:经过调取监控、走访同学、问询老师,最终,将目光锁定在被告人身上,经过比对证据,确定对方为案发嫌疑人..
」
「警方没有说过被告人是自首!」
「并且,卷宗中所说,完全属正常刑事侦查以及抓捕行为,与自首完全不沾边!」
黄石脸色严肃,声音很是响亮。
自首?
案发後3个小时警方才抓到人。
黄石可没听说过,杀完人3个小时,警察亲自找上门抓捕也算自首的!
「公诉方,我方要纠正你一点!」
张伟却直接出口反驳。
「法例上明确规定了,「能跑而不跑」类型,属於自首性质。」
「被告人刘婧琪三人,在案发後完全可以逃离案发现场,即18中」,但对方依旧选择留在原地等待警方带走。」
「且期间并未抗捕,主观意识顺从!」
确实。
当时现场混乱,学校人数众多,真要跑的话...那三个小时足以跑掉。
尽管跑不出市,最起码也能在绿森市躲藏,避过几个月风头後,刘婧琪完全可以出市,然後找个地方隐姓埋名。
虽然听起来不太现实。
但2002年就是如此,社会掌控力与二十年後简直就是云泥之别!
只不过..
「异议!」
「被告人从未配合过警方,你方所言完全是断章取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