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道:
“而这类疾病,以通俗的话来讲,便是所谓的「人体定时炸弹’。”
“换句话说。”
“案发期间,赵莉仅是体内这颗名为“心源性血栓’的炸弹爆炸,才致使其在短时间未接受到合理治疗导致猝死!!!”
“在此期间。”
“被告三人从未与之进行正面接触!”
赵莉的死说法很大。
她与被告没有直面接触,但实际上死因却与被告有关。
但即便有关,根据医院鉴定,赵莉本身就存在猝死高风险,哪怕没有被告人,赵莉也可能会在某个时间段死亡。
所以..
“我方认为。”
“死者“赵莉’的死亡,我方在客观上,为“非主动’“非故意’,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依据东国《刑法》第16条,其原文明确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综上所述。”
说着,张伟顿了顿,将自身最终的目的说出。
“被告人在“赵莉’死亡一事上,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十六条”
“应当是..”
““意外死亡!’”
意外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