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
代理席上。
近乎在对方说完话的瞬间,徐德脑子里就自动整理出一条条分明的逻辑。
他看着对方,脸上满是不屑,微微张嘴,一系列话语便脱口而出。
“被告律师,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这起死亡事件.”
“是极其典型的“多因一果’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有时候,过失致人死亡也并非你和对方认识。
甚至你可能没见过对方,也能通过“因果’关系,给你自身定上罪,也就是“多因一果’。“如果!”
“案件没有欺淩一事一一便不会有坠楼一就没有刺激一一更不会出现心脏病猝死!”
“其中,介入因素“特殊体质’...”
徐德站起身,直视着张伟,语气中没有丝毫退让,他反而果决道:
“法律上不承认“被害人有病即无责’!”
“并且,这起事故并非完全不能预见!”
人的主观思维在司法中判定较大。
案发现场位於18中,案发当时,楼下有无数的学生在走动,外面也有路人。
人数一多,那麽便有义务思考,这些人里是否有心脏病患者?
如果这时有人坠楼,那是否会刺激到对方,导致死亡!?
很明显,这个概率很低,低到常人基本会忽略。
但...只要被你碰上,你没思考,那百分百就是过失致人死亡!
除非欺淩的地方十分罕见,方圆百里没有人,突然冒出个不知情的心脏病患者,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意外、无刑责。
而很明显,就本案而言,现场不满足这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