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然还有人会这麽用法例!
「不对不对不对不对...」
「这人好像没有任何证据吧。」
职工回过神来,却更显错愕,他看着徐德离去的背影,脑子里忽的想起一件事。
眼下来看,第九医院·案,徐德的辩护粗略是:
「精神病+防卫+未成年』
未成年无法被证明,依照法例是要保守来宣判。
防卫的话,恰好构成一定情况的防卫性质,但後续存在故意伤人情况。
可问题又来了。
精神病是会削弱「故意伤人』的刑事判罚的!
是的,是削弱,而不是免责。
徐德无法证明张大犯病期间才伤人。
法院也没办法说对方没犯病。
那依照司法的保守性,就会折中,来一个受精神病影响,但未失控,需要负部分责任..这是坏处吗?是好处!
你可能很难理解,为什麽精神病伤人负部分责任,会比和精神病失控伤人不负刑责更好。
毕竟,一个负责,一个不负责,理论上应当是後者更好才对。
因为..
「失控伤人,判罚结果一定存在「强制医疗。』」
「一般有家属,可以考虑让家属看管,如果家属失联,必须去安康医院接受强制治疗。」
「但负部分责任不同....」
职工此时,大脑豁然开朗,从未有过的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