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被告人,无论是从药物研发、药物生产、药物生产车间、药物售卖、宠物医院,无一例外,都是以兽用药的标准行事。”
“而宠物医院,在售卖此药之际,也是声称这是兽用药。”
“第一人民医院患者,在明知这是兽用药的情况下,依旧选择私下服用。”
最後的最後。
徐德缓缓开口,如实说着:
“就本案,涉案患者身体所出现的副作用...其自身要承担相当大的责任!”
先降罪。
再减刑!
把人用药的罪降低成‘兽用药’,降完,再用这些法例一点点削。
很经典的策略,但架不住好用。
如此......
“综上全部所述。”
徐德深深呼出一口浊气,旋即又深吸一口气,一次性开口道:
“就本案,被告人明确犯有《刑法》第147条‘销售...兽用药罪’。”
“按照量刑标准,应当为3—7年有期徒刑。”
“而依据《民法典》第1156,《民法典》第1173条,被告人仅承担部分责任,应当从轻审理审判!”
“除此外,被告人被捕後,态度良好、供述配合、无盈利思维。”
“在贩卖药物前,不具备任何诈骗行为,应当给予从轻优待......”
刑责很难削。
但只要你叠得足够多,再难削的刑责,总有一天也能削得一点不剩!
徐德就不信,如此多的辩诉砸下去,原告方还不追责高瑜还能被判四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