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话落下後。
审判台上,几个法官稍稍思索後,旋即点头。
自首确实是一个很不错的辩护法规,尤其是,从警方递交的案情来看,朱大力的确很配合。
对方杀人後二次返回现场观察受害者身体健康。
主动承认所有罪行。
配合警方还原案发过程。
无论从哪一点,都是态度良好,没有任何隐瞒的那种。
所以......
“公诉方,你方是否有异议要表述?”
审判台上。
审判长杨建军看向三个检察官询问。
话落,众人将视线投向公诉席。
检察官岳峰低头和几个检察官低声交流起来。
“依据《刑法》第67条‘自首、坦白’。”
“原文明确规定:【犯罪以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朱大力的行为确实够得上67条‘第一款’,主动投案+全程如实交代,从宽力度更大。”
三人思索着。
就这起案件,实际上多数人都是想着一审直接宣判。
为什麽?
因为朱大力认罪啊!
那麽,是不是反过来也能证明,对方认罪的态度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