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我方并非庭审突袭,只是因时间不足以递交证据,迫於无奈,所以才将未经举证的信息带上法庭。”
说着,他又连忙将手里的证据举起。
“审判长,审判员。”
“您看,有关银行信息,是7月28日才调查。”
“朱家村废品站老板的言证,则是7月29日当天上午记录,整体证据链,直到30号才理清。”
“而今天,则是8月1日,待整理出线索至今,时间早已完全不够!!!”
时间不够?
众人陷入思索之中。
理论上,庭审突袭中,查出证据的时间与开庭相冲突,确实是突袭最有力的理由,只要能证明基本不会驳回。
但是对方......
“你确定?”
审判长赵德看着手中的文件,他眸光中流露出思索的神情,良久,冷哼一声,道:
“文件上,7月29号的言证...是你方调查到老板的当天,还是说,是查出後,一直到了29号才进行的记录?”
29号的证言...是29号才查到,还是先前查到,後续才记录?
听审席众人微微一怔,旋即了然。
是了。
言证确实是29号才进行的记录,但...这不代表,对方是29号才查到的信息!
如果对方是20号查到的信息呢?如果是21号呢?
总之,查到的时间,和记录的时间,这两者不能可不是一个概念!
而就本案......
‘该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