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
律师杜藤冷静下後,缓缓开口道:
“审判长,就被告方律师所言,本案导致魏田死亡的钢珠并非从枪管出现一事,我方存有异议。”
“首先,一个东西是否为枪,并非只看它以什麽东西杀人。”
“比如,如若被告人手持一柄制式突击步枪,而他全程不开枪,是用枪柄将人砸死,那麽请问,他手中这东西,是否就不属於枪?”
众人陷入沉思之中。
鉴定一个东西是否为枪,是不看凶杀过程的。
而是只针对枪的结构来判定这玩意是不是枪!
如果看凶杀过程的话.......
那麽,杜藤口中说的就很直观。
一柄枪,杀人的方式不是枪击,子弹没有经过管状物打在人身上,也没有爆发出动能,而是用枪托将人杀害,难道这玩意就不算枪了吗?
不,凶杀过程是否为‘枪击’,改写不掉枪械本质。
鉴定凶器与凶杀过程,是要明确分开的。
代入到杜藤提出的概念里,也就是,两者分开鉴定,凶器确实是枪,而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不过不存在‘枪击’!
就海城‘枪击案’中.......
“审判长。”
“死者魏田是如何死亡,又或是弹丸是从什麽地方发射出来的,它与如何定义凶器本身,并无直接关系!”
律师杜藤此时眸光闪烁,大脑不断运转,脑细胞死了一茬又一茬。
他推了推眼镜,缓缓道:
“我方认为。”
“应当依照‘凶器结构’本身,对凶器进行鉴定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