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伸出手,好似交警指挥车辆刹车一样,瞬间令王燕如鲠在喉。
“我知道您很急,但您先别急,因为我方话还没说完,等我方说完您再急也不为过。”
“上述是我方所言的,社会因素给予物品进行认定的因素‘一’。”
“而接下来,便是‘二’”。
说着。
他的手指伸出第二根。
“二。”
“物品的具体用处!”
“一个东西属什麽性质,要看被用来做什麽,再根据用处来进行反向定义是否符合枪。”
“比如用来炒菜的,那就是厨具,属於厨具中的铁锅,而用来杀人的,就是枪。”
“就本案凶器,自1995年至眼下2003年9月9日.......”
“一直被我方委托人安装在自己腿上进行使用!”
“我想问问原告。”
“请问。”
“这器具,在这八年内,是否是以承担‘假肢’作用的形式进行存在!?”
话落。
徐德便不再开口,只是睁着眼看原告,眼神中流露出些许期待。
原告方。
律师王燕瞬间语塞,嘴唇蠕动半晌,看着徐德脸色涨红,但半晌愣是说不出一句话来。
社会因素中,制造的东西用来做什麽很重要。
就比如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