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章人间苦

作者:大肥羊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获全国人大通过,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之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围绕土地使用收益展开了博弈。

1989年,财政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城市土地出让收益的20%留给地方政府,用作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费用,其余80%按四六分成,中央政府占40%,地方政府占60%。

‘中央政府共可获得出让收入的32%,地方政府共可获得出让收入的68%。然而地方政府对此持消极态度,期望所有的出让收益都留归地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城市化进程与政策‘课题组提供给本刊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写道。

中央政府不久作出‘巨大让步‘。财政部规定,将中央财政从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分得的部分,对不同城市按85%~99%的比例返还给城市政府,返还期为两年。

‘尽管如此,地方政府仍采用各种对策以减少中央财政的分成。‘前述研究报告称,‘主要策略有:一是继续强化实物地租形式,即降低土地出让金标准,代之以要求开发商出资进行基础设施等的配套建设,以尽量使肥水不外流;二是转换概念,化整为零,将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多个部分,其中用于和中央分成的部分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余部分则为土地开发费和各种配套费;三是设法使土地出让收入隐形化,如瞒报和少报等;四是优惠地价引资,以损失土地收益的代价获取政绩;五是随意下放土地审批权,激励下级政府层层截留土地收益。‘

1994年,中央政府实行分税制改革,大幅度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与此同时,将城市土地收益全部列入地方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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