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深夜。
京都,法学院教职工宿舍楼。
罗大翔已从魔都返回,窝在书房里,台灯的光照着满桌的法律文献和打印稿。
已经写了四个小时。
手边的茶凉了三杯,烟灰缸堆满了烟蒂。
这篇文章,这位老教授酝酿了一个白天。
从钱浩在他直播间放狂话那一刻起,罗大翔就知道,这一仗迟早要打。
但他不急。
罗大翔是学者。
学者要做的事只有一件:把道理讲明白。
文章标题在屏幕上方,加粗,二十四号字。
《正义的追诉期,不应成为恶魔的保护伞》
正文一万两千字。
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立法本意讲起,逐条拆解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与例外情形。
中间穿插此案的法律困境。
卷宗早已被焚毁,物证也未能保留。凶手更是改名换姓逃匿了二十七年。
但罗大翔用加粗红字标注了两个法律事实。
第一,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这两条是无法反驳的事实。
任何讼棍都绕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