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里安静了两秒。
老人看了她一眼,嘴角动了动。
但他最终只是把眼镜重新戴上,拿起材料往门外走。
“用不着他请。”
老人头也不回的丢下一句。
“最高检的脸,还不至于让一个律师来帮着擦。”
……
三天后。
一份文件从京都直达粤州。
a4纸,三页。
抬头印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国徽,文件编号:高检刑特追〔2026〕第0012号。
名称:《特许追诉决定书》。
正文第一段援引《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认定内容清析明确。
犯罪嫌疑人梁坤,原名易庚华,于1992年涉嫌故意杀人后为逃避侦查改名换姓,犯罪行为处于连续逃匿状态。
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被害方在追诉期限内持续控告,有关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第二段。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恶劣,且存在地方司法机关与涉案人员利益关联之合理怀疑,本院决定挂牌督办,指定粤州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审理。
第三段。
即日起,撤销雷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雷检刑不诉〔2026〕第0073号不起诉决定。
三枚鲜红公章盖在落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