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操作。
法庭音响里,传出清晰的人声。
第一段。
崔振华的声音:“管路你从哪搞?”
孙立明:“报废车上拆的,年份对得上。”
崔振华:“换的时候注意点,别留工具痕迹。钱明天到你老婆的卡上。”
第二段。
崔振华:“报告结论就写金属疲劳,你知道怎么措辞。”
孙立明:“崔律,这要是被查出来……”
崔振华:“查不出来。车都烧了,谁还能验?三十万,你干不干?”
孙立明沉默三秒:“干。”
第三段。
崔振华:“王老板那边说了,事成之后另有重谢。你安心做,后面的事我兜着。”
录音停止。
法庭内十分安静。
审判长周建民,握法槌的手青筋暴起,指节捏得咯咯响。
“砰!”
法槌砸下去。
周建民从座位上站起来,胸膛起伏,声音压得很低却每个字都带着颤:
“本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认定辩护人崔振华当庭涉嫌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及妨害作证罪!”
“即刻对其实施司法拘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