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地可传子孙,若绝嗣或无能力开拓,朝廷有权收回。
但须恪守三项铁则。
其一,每年按封地产出「十一税」向朝廷缴纳「封建贡」。
其二,封地司法终审权归刑部,重大刑案需报朝廷覆核。
其三,海外封建,实行推恩继承,父死则再降爵分封诸子,降设男爵子爵二等,推恩到男爵後不再降。
世袭军职也是同理,都指挥使降指挥使,指挥使降千户,千户後不再降,以户折土地封建制。
封邑不得私相授受,割让他国。
奏疏附有详细细则。
受封者按爵位定地:侯爵八千,伯爵五千,均需签立「封建契」,承诺推行大明律、兴办县学、教化土人。
朝廷每三年遣御史巡封邑,考核政绩。
若发现荒政虐民、勾结外番,即削地夺爵。
若是封建贡金不能及时缴纳,朝廷也会降罪除爵。
若有外敌侵扰,可请朝廷出兵。
杨思忠在疏末特别阐明:
此策非为贬谪,实为勋贵开万世之基。昔日勋臣子弟困守京师,不过仰食祖荫;今海外沃土千里,正是英雄用武之地。
这是杨思忠的海外封建疏的主题,苏泽又补充了几条。
其一,初期开拓不易,朝廷免徵五年的封疆贡税。
其二,若是勋臣本人不愿意前往,可以由其诸子直接分封诸国。
大明的勋臣只有公侯伯三级,比如一名大明的伯爵,他本人不愿意前往海外封建,那麽他的儿子们可以向朝廷申请,直接分封伯爵的封地。
这名伯爵的儿子们,可以提前承袭男爵的爵位,在海外获得男爵级别的封建土地。
而这名伯爵如果要反悔,他再出海获得的土地,就要剪去其儿子已经分封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