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泽强调:「此侦查权须受三重约束。」
「其一,立案须有初步实据,如帐目疑点、财产异常报告或可靠举报,严禁凭空启动。」
「其二,侦查过程需按月向都察院堂官报备,重大案件须经左都御史或右都御史批准」」
。
「其三,侦查结果须形成完整证据链,方可移交刑部或大理寺审理,科道仅有调查权和弹劾权,科道不得自行定罪。」
苏泽又写道:「同时,应修订考成法中科道考核条款。对於主导侦查并成功查明案件的科道官员,考成予以优评。」
「对於滥用侦查权、查无实据或干扰行政者,从严惩处。如此,引导科道精力聚焦於实质监察。」
「侦查司可设於六科廊附近,便於科道官员轮值参与。」
「治安司须配合侦查,但若认为指令不当,可向都察院堂官提出异议。
「各衙门不得以「部务机密」为由拒绝调档,但可要求侦查司出具保密文书。」
苏泽继续写道:「科道得以深入调查复杂案件,避免如赵有德案初期之证据困境。侦查权受程序约束,可防其膨胀为干政之器。治安司得专业指导,提升侦办官员贪渎案件之能。」
苏泽的办法,吸取了半岛检察官的教训,不是给所有科道官员侦查权,而是仅仅限定一个部门的侦查权。
这个部门的人员可以轮换,这样就不会出现侦查权完全控制在科道手里,导致侦查权过大的情况。
而从制度上规定侦查司对治安司的领导地位,并且明确京师各衙门有配合调查的义务。
这就让科道行使侦查权有了保障。
苏泽最後写道:「当今吏治整顿,需监察之力精准深入。」
「科道侦查权之设,非为扩权,实为赋能,使其能切实履行纠劾官邪之本职。臣建议先於京师试行一载,验其成效,再议推广。」
苏泽写完,搁笔审阅,接着又修改了一番,这才写成正式奏疏。
等写完正式奏疏後,苏泽又誊抄了一份副本,塞进了【手提式大明朝廷】。
—【模拟开始】
《请正科道调查权疏》送至内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