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刽子手立地成佛

作者:罗学蓬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申诉人,杨钦典,男,现年64岁,河南省郾城县人,原在河南省郾城县大刘公社务农,现在四川省菩堤山农场劳改。杨钦典于1967年因反革命罪,经本院(74)刑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杨不服,提出申诉。现经本院再审查明:杨钦典解放前任匪特白公馆看守员期间的罪行是严重的。但解放前夕,在匪特大屠杀中,亲自放出革命志士19人,有立功表现,因此1950年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宣布对其宽大处理不予追究是正确的。在“文革”中又将其逮捕判刑显然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本院特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74)刑字第315号刑事判决。

二、对杨钦典不予追究。

杨钦典被释放后,回河南老家务农至今。李育生则因功被安排回到老家绵阳市公安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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