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田市价百五十两,寺中却只折价四十两。
契上有周某手印,且周某曾当众谢僧“救急活命”。
如今,周某田产已过户寺庙名下,并且周某本人又以佃户身份继续耕种半年,交租两次后,其妻投河未遂,其子击鼓鸣冤。
请你根据这个案例,对其判案,并给出对应的法理依据。
轰隆!
王景行眼前一黑,只感觉脑海像是被一道惊雷劈过,整个人都麻了。
又是寺庙。
又是放贷。
又是田产。
这几日,明经科刚考完“王法可否入佛门”,明法科的第一题便直接把佛门放贷案摆上来了。
这哪里是考试?
这分明是接着昨日的刀继续砍!
但这题还真不是简单骂一句“寺庙有罪”便能答好的。
若只是看表面,寺庙占理。
毕竟周某朝寺庙借银是真,契约是真,手印是真。
周某当众谢僧“救急活命”也是真。
甚至就连周某自己的田产也已经过户半年,还以佃户的身份交租两次,这代表他自己是认了的。
寺庙完全可以说你当初求我借钱,我借了。
如今你还不上债,以田抵债,十分合理。
现在田过户了,租也交了。
这不是自愿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