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就笔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
下面请原告先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席上。
李言从容不迫得拿出六份材料,将其中三份先递给书记员转交至三位法官手中,两份递到被告席,一份自留。
“这份是我质证时的辅助材料,主要是与本案检材有关的图片,以及我制作的表格,可以方便大家进行比对。”
被告席上,郭建彬拿到材料,当即向法官提出异议:
“原告当庭提交材料的行为岂不就是他上次说的证据突袭,超期举证?对该材料,被告不认!”
为此,主审法官看向李言。
李言微笑,淡定回应:
“我刚才已经提到,这是我质证的辅助材料。
也就是说,是我用来进行笔迹鉴定报告质证用的,
这里面的信息,都是基于已经在案的证据所产生,根本不存在我方提交新证据的情况。
既然都不是新证据,何来郭律师你所称的证据突袭和超期举证?”
郭建彬还想再说什么,被主审法官打断:
“原告先照常发表质证意见,对于这份材料是否涉及新证据,合议庭后续会进行审查。”
“好的,法官。”
“原告,你是否认可该份笔迹报告的结论。”法官问。
“不认可。”
“理由呢?”
“法官,这份鉴定报告从检材、鉴定方法到鉴定结论均有问题!
我认为该份笔迹鉴定报告应当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