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的辩护人站起来,扶了一下桌沿,站稳了才开口。
“对箱子和标签,没有异议。”
“对那十三个,辩护人有意见。标签上只有编号和日期,证不到每一个编号后头都有一个人。”
“辩护人请求,那十三个不计入被害人人数。”
“公诉人。”
林之遥没有坐下。
“辩护人说得对。一个编号后头是不是一个人,公诉人证不到。”
“公诉人只证三样:同一本账,同一套号,日期挨着排。”
“至于编号后头是不是人。”
“八号那张标签上的日期是今年一月十七。贺立春在县医院签那张自愿书,也是一月十七。签的那一张公诉人调到了,在第六册。”
“八号是。”
辩护人还站着。
“审判长,公诉人这个答法,是拿一个证明十三个。”
林之遥盯了辩护席两秒。
“公诉人不拿一个证明十三个。”
“公诉人证的是这本账上的号是真编过的。剩下那十三个后来怎么样,公诉人查不出来,这一条写在起诉书里了。”
“记录在案。这个争点放到法庭辩论。”
往下挨着点,剩下十个都没有意见。
“举证目录上还有第三组,一直没有出示。今天出不出。”
“公诉人还在补。”
“法庭调查今天结束。补出来的材料辩论以前送到,另行安排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