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并未禁止采购外国产品,而是通过价格惩罚机制让外国产品变贵。
程序上,合同官会将「不享受贸易协定豁免」的外国产品报价增加50%,然後再与本土产品比价。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产品仍然更便宜,才可以将合同授予外国供货商。
而far不是与baa并列的法律,而是一套统一采购规则,类似於baa的操作手册和补充规则。
所以从明面上看,有这两个玩意卡着,外国产品很难进入联邦政府采购序列,中国产品只会更困难。
方星河手头上有去年的数据,联邦政府外采比例不到10%,总盘子大约是500亿美元,而中国产品直接占比更少,约为五分之一,区区100亿而已。
5000亿的市场,你只肯给我吃100亿,我怎麽开心得起来?
所以,早在与奥子深谈之前,方星河就已经让最专业的团队穷尽了法条,终於找到几个漏洞。
——法定「例外」条款。
公共利益例外、不可获得性例外、不合理成本例外、转售例外、商业信息技术例外。
以上5大例外条款,到处都是窟窿。
其中,「公共利益」是和「危害国家安全」有异曲同工之妙的词条。
当机构负责人判定,遵循国内产品优先不符合「公共利益」时,50%的价格惩罚自然豁免。
「不合理成本」更有趣:当国内产品将使合同总成本增加超过25%时,采购将获得豁免。
方星河循循善诱:「奥玛,我想举一个例子,注意,那仅仅是一个比方。
你将派出一位史密斯专员,负责某个部门的内采拍板权。
在某项采购中,比如通信设备,同时有两家企业竞争,分别是中国的华为和美国的思科。
华为报价1亿美元,而思科的报价是1.1亿。
尽管思科的产品更贵,但是并没有使合同预算超标25%,所以应该胜出。
但是那位史密斯专员向你捐赠了180万美元才坐上那个位置,他有迫切的回本需要,想要赚回来10倍投资。
於是,他向思科暗示:我需要合同总成本的20%作为好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