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章 2007年3-4月

作者:古占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全局所有的来文和发文都要经过玉军的手,所以他对此事很清楚,也一直在研究这个问题。他觉得这事跟质监局没什么关系,但为了慎重起见,在两位领导面前没有直说。

当天晚上,他没有回家,就在食堂随便吃了一点,接着便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起草了一份材料,直到凌晨三点多才完成,趴在办公桌上睡着了。

一觉醒来,已快八点了。他拿着材料和有关文件来到局长办公室,见杨副局长也在,知道他们正在等他,便将准备好的材料交给了局长。

两位领导的目光一下子聚集到这份材料上来:

关于亚硝酸盐中毒事件的自查报告

区食品办:

根据《区食品办关于三月五日亚硝酸盐中毒死亡事件相关调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就该事件的监管职责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职责分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燕北市质监局《关于加强燕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店堂制作、现场加工的食品,以及即产即售的食品摊点和后院加工前院销售的食品加工点。因此,本次中毒事件经营者的“前店后坊”经营模式,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三、根据三月五日亚硝酸盐中毒死亡事件的基本事实和《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对现场制售的定义,该事件经营者的行为属于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现场制售指:在同一经营场所,将食品现场加工后直接销售给顾客的一种食品经营方式,包括冷(热)饮品、糕点、面包、烘炒食品等“前店后坊”形式的小食品加工店。

四、依据《燕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燕政办发〔2005〕95号)的规定,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市场内或市场外,均不归质监部门监管。这一规定本身已经明确,现场制售食品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

……

天元区质监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吴局长看完后,脸上露出了喜色,他问玉军:“这个现场制售的定义,有关部门会认可吗?”

“卫生部是《食品卫生法》的主管部门,该《手册》是卫生部为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而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和工作指导手册,所以,该定义具有权威性。”

“法律法规对现场制售的监管有什么规定?”

“现场制售食品作为一种特定的经营方式,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分工对此监管职责归属没有明确界定,但市政府95号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个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该文件规定,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市场外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管。”

“你手头有这个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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