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因为救过灾就有效。
是因为谁同意、同意什么、可以做到哪一步,事先都写了。
刑部主事让三方各自作结。
药铺案:收到,不等于同意担保。
染坊案:同意一部分,不等于可以无限转押。
粮栈案:授权完备,经手人变更不当然使契约失效。
程见微把沈氏柜根的公开结论放在第一份下面。
只有收件栏。
到这里为止,它只能站在第一类。
“除非有新的证据。”她说,“证明沈氏另作明示,或者后来依当时规则完成追认。”
她没有说永远不可能有。
也没有因为找不到缺页,就把母亲写成一定拒绝。
···
韩维山坐在反方席。
“三份旧契都发生在交易尚可从容留字的时候。”他说,“西郊断粮却不是。”
刑部主事问:“你主张紧急情形可以免掉授权?”
“不能免。”
“那主张什么?”
“主张授权可以由连续行为补足。”
他把十年前公开市报、粮行出库时日和后来偿付记录并在一起。
“沈氏商号收到官署来件以后,粮没有立刻停。后来有一部分旧债权益进入其合作行。若她明知交易继续,又长期接受由此产生的利益,就可能构成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