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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帝随后看程肃案。
刑部主事念四方复核结论:
程肃侵吞军资并归于私家的证据不足。
狱后三张合并兑付共四万八千两,不能以现有证据归责于狱中程肃。
程肃擅调军粮、私制兑票、明知沈氏未完整授权仍冒呈担保,事实分别成立,责任不得相互抵销。
救急粮在断粮前抵营,事实成立;不得用救急结果抹去冒呈授权,也不得用冒呈授权倒写成侵吞归私。
景帝提笔。
第一道:撤销原判中以“侵吞军资归私”为基础的死罪认定。
第二道:程肃其余罪责转入全案重定;新判作出以前,不得行刑。
第三道:程肃继续羁押,不得释放,不得接触狱后取印与兑票案证。
没有赦免。
没有无罪。
只有一条不该杀他的理由,被正式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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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维山在终审附议上写:
狱后取印人、三笔票款获益链与韩家中间行收益,另案受核,不因程肃死罪基础撤销而终止。
萧照庭另交一页:
进入长公主府的一百七十九份买契,继续由刑部与债主代表交叉核验;织所救济用途不得免除受益披露。
裴渡交的是两张纸。
一张确认二千九百四十六名复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