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立法《逃人法》,此法是法律史上最带有奴隶制烙印的一部立法。
逃奴,就是逃跑的奴隶。逃人法的规定分三条:逃奴抓回来,鞭打一百,归还原主;窝藏逃奴的人,处死,家产籍没;邻居知情不报的,鞭打一百,流放边疆等。
【萨尔浒之战被俘的朝鲜官员李民寏记载,“自奴酋及诸子,下至卒胡,皆有奴婢、农庄,将胡则多至五十所”,可见托克索已形成规模化网络。】
《清太宗实录》记载,崇德四年(1639年)八旗编审册显示,单处中型托克索(15-20名奴隶)年均产粮20-30石,3000处庄园年总产粮可达6-9万石;贵族大型庄园产量更惊人,礼亲王代善名下千名奴隶的庄园,年均纳粮超千石。顺治元年(1644年),辽东托克索“岁输粮三十万石”至京师及前线,占当时辽东可控区域粮食总储备的40%以上,成为入关作战的粮草基石。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一、《托克索庄园制度解释和部分年限、数据》(第2/2页)
中型托克索年均产麻布50-80匹、农具10-15件,崇德年间全东北托克索年供麻布超15万匹,基本满足八旗兵丁的衣物需求;制铁奴隶打造的刀枪、箭头等兵器配件,虽产量无精确统计,但《满文老档》载“托克索所制农具、兵器,足供八旗之用”。
北方及东部山林地区的托克索,承担着特产贡赋任务,产出专供皇室与上层贵族。吉林、黑龙江的托克索以林业和狩猎为主,布特哈八旗所属庄园每年需向朝廷缴纳貂皮3000张、水獭皮500张;宁古塔一带的托克索组织奴隶采挖人参,年定额3000斤,仅崇德三年(1638年)便上缴“一等参五十斤、二等参两百斤”。
部分沿江托克索还承担渔猎贡赋,打牲乌拉总管下辖的庄园,专门捕捞鳇鱼、采集东珠,每年向皇室供奉鳇鱼50尾、东珠百颗以上,这些特产不仅是贵族财富象征,更在与蒙古、朝鲜的外交中作为重要礼品,兼具经济与政治价值。
崇祯十七年后,这套制度也被带到了关内,只不过名字变成了皇庄,王庄,官庄。
在顺治元年(与崇祯十七年叠加,公元1644年),颁布圈地令,大批贵族骑着马,在华北等地开始圈地,圈到的田地皆为庄田。
昨天你还是自耕农,今天就变成了阿哈(奴隶)。
在康熙八年(1669年),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两次下达禁止圈地。
实际上到乾隆四年(1739年),才彻底没有了,持续近百年。
大规模地圈地导致“近畿土地,皆为八旗勋旧所圈,民无恒产,皆赖租种旗地为生。”
《清太宗实录》(天聪八年):“分四路征明,破保安州、灵丘等,焚其庐舍,俘获牲畜无算”“宣大千里,庐舍荡然,粮道被焚,兵无见粮。”
《清太宗实录》(崇德四年三月):“多尔衮等奏:共克济南府等城五十六,俘获人畜四十六万二千三百。”
《清太宗实录》(崇德四年三月):“多尔衮等奏:共克济南府等城五十六,俘获人畜四十六万二千三百。”
实际上,这些人畜,全部是作为战利品补充到托克索庄园中。
其中《酌中志》也有记录:辽东少壮强勇之夫,亡入建州者什四五。
而且具体制度细节运行和部分数据,在乾隆编纂的四库全书和八旗通制中大量删改,虽然从未遮掩制度存在,但系统性地遮掩了其内部的残酷剥削和社会矛盾。
《八旗通志》等官书时,对“托克索”内庄头(包衣汉人监工)鞭笞屯丁、克扣口粮、逼死佃户的案例,采取了“删削不录”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