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审判

作者:尹紫电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所以这部军法被温特斯简单直白地命名为《军法典》,堂·胡安则偷偷叫它《蒙塔涅军法》。

这部初创军法严格划分执法权和司法权的界限:

宪兵可以执法,他们可以逮捕士兵、军官;

但是审判和起诉必须交由军事法庭;

每个团的军事主官都同时兼任军事法庭庭长,法庭的其他成员从军队各阶层抽调,至少要包括一名士兵;

团级军事法庭负责审判轻罪,重罪则交由军团一级的高级军事法庭审理;

只有极少数情况下,允许军事主官不经审判直接处决士兵——例如临阵畏战、叛变。

连一级的军事主官必须每月至少向士兵宣读一次《军纪》,而《军纪》卷才是离士兵比较近的军事纪律,也是温特斯最初目的。

可以概括为:一切缴获归公;轻罪轻刑;偷窃、怯战、抢劫、强暴等重罪重刑;其他。

关于战后掳掠的问题,温特斯考虑过很久。

大部分时候,士兵抢劫是因为他们不抢劫就活不下去——发得粮食不够、军饷又长年拖欠。

不抢劫,士兵就要饿死。抢着抢着,就变成了习惯。

而很多将军乐意见到这类事情发生,因为士兵去抢劫,无形中就减小了补给压力。

但温特斯和堂·胡安、梅森讨论后一致认为,这项“传统“还是尽早丢掉的好。

《刑罚》卷则严格规定轻刑和重刑的范围,简单来说:鞭刑以下都是轻刑,包括最普通的额外体力劳动;重刑只有一样——绞死。

温特斯取缔了肉刑,因为他认为与其使罪犯变成残废,不如保留罪犯的劳动能力。

而此刻在热沃丹广场上的公审,就是《军法典》的第一次实践。

趁乱抢劫的士兵一个接一个认罪伏法,他们的授田被剥夺,并被判处死刑。

但是鉴于锤堡之战这些士兵趁乱抢劫时,并没有成文军法明确规定“抢劫死刑”。

所以他们罪减一等,降为剥夺授田、五年苦役。

大部分逃兵并不认罪,坚称他们不是士兵;但是当与他们同一支箭的士兵出庭作证时,狡辩也就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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