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荣与被告齐大红、孙海均表示无异议。
孙江未到庭。
“各方当事人还有无其他补充意见?”孙兵继续发问。
在听到各方均无补充意见后,审判员孙兵当庭宣判:“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依照法律规定应属被继承人孙大齐和被告齐大红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被告齐大红应分得其中的一半即三十万元,另一半应由原告孙荣和三被告平均,故判决如下,
一,齐大红分得人民币三十七万五千元;
二,原告孙荣与被告孙江、孙海各分得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后十五日内,上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五千元,由被告齐大红承担。
闭庭!”
孙兵敲响了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