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谁敢犯罪

作者:鸣奇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六杀”是杀人罪的总称。包括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六赃”是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前两个不用说,最后一个“六赃”是黄明远为整治吏治做准备的。

这一条堪称是大隋版的“政审”,嫡亲上下五代,俱不得为官,不说十恶’、‘六杀’,就是贪赃枉法,也得考虑考虑后果了。

还有另一条犯罪的同户者,不得为官。

古代宗族,聚族为居。

大家族实力强,朝廷也没法强制分户,所以大家族通常是上百口,甚至有上千口为一户。

这严重影响了以户为单位的传统税赋体系。

虽说新税制实行了“摊丁入亩”制度,但大家族的影响,仍是很大。尤其是徭役份额,还是按照户来实行的。

因为家族不分户,权利都集中于大家长身上,很多大家族的族长,几乎相当于家族的皇帝,生死予夺,权利惊人。

黄明远设上同户者这一条,往后大家再想玩大家族不分户模式,就得考虑考虑后果了。

这么一棒子人,万一有个出事的,整个家族,不得全完了。

记得后世有人言,“打架斗殴的已经看不到了,不是那些小混混的素质提高了,而是打架的代价太大,他们已经打不起了。”

黄明远这两条政策,按在所有当官人的七寸上。往后再想做有违律法纲纪之事,就要考虑一下后果,自问一句,“能承担的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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