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齐萨和议》

作者:重庆老Q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十二、齐国军队见驻萨摩境内者,应于本和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尽数撤回。

十三、本和议签订之后,双方应将战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于对方。

十四、本和议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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