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育交代之后,邵昶也带捕快从前者家中的膳房里,找到了赃款。
原来,蒋育将那30贯钱,埋在了灶台炉洞下的深坑之中,上面覆了泥土、石灰、石板和柴烬。
这么隐蔽的藏处,倘若不是他自己交代,寻常搜查还真的难以发现。
案件的最后,按照《唐律梳议》中相关律文:若和同相卖,或事主元谋,相卖为奴婢者,卖人及被卖人,罪无首从,皆流二千里。
蒋育因为元谋相卖,是为罪首,判处流刑二千里。
买家许府,依据唐律『不知情者不坐』的规定,『非关买者之愆』,不负任何责任。
至于周定海,虽说是不知情,但是身为奴牙郎,却不谙牙规,不尊市令,判赎铜十斤。
至此,略卖良人一案算是彻底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