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其中最典型的,当然是郑、楚、晋三国。
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当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这是古代华夏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周敬王十九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
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
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流传。
而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
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值得一提的是,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仆区之法犹近世的窝藏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