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章 经济纠纷

作者:录事参军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魏宝增一呆,愕然看向陆铭。

陆铭琢磨着,说:“这个案子,对方,肯定是引用‘饮料瓶里的飞蛾’这个判例原则在打是吧?认为宝银银行,或者说,认为你父亲和原告,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关系,也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是吧?”

本来,魏宝增正要出言拒绝,虽然听说这年轻律师很厉害,但再厉害,不也就十九岁吧?脑子里能有多少弯弯绕?

清佬要捧他,以从政角度来说,他确实有很多可以宣传的嘘头,尤其是那东瀛人的案子,他出了大力,可以很夸张的去宣传,选民们能懂几个问题?只要宣教角度得当,那就是一群人云亦云的傻子,而年轻,策略运用的好,反而是优势,是一种迷惑选民的光环。

尤其又是,将他扔去绿党盘踞数十年的铁盘选区去折腾,去直面那四面楚歌的绝境,输赢,对本党都没坏处。

但从法律业务层面,那瑞德律师行是什么所在?随便拿出一个律师,应该都比这年轻律师厉害的多。

可现在听陆铭这句话,魏宝增一怔,拒绝的话到了嘴边,又咽了下去。

他本来不怎么懂法律,但这几个月听着各种讨论,对涉及本案的一些法律知识倒也耳熟能详。

甚至知道了“饮料瓶里的飞蛾”这个判例原则,是经济纠纷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原则,已经诞生了五十多年。

最早是一位客人,在咖啡店,从朋友请喝的铁罐饮料里喝出了飞蛾,所以将店家告上了法庭。

而店家觉得很无辜,因为铁罐很严实,看不到里面情形,他并不知道里面有飞蛾,所以,他又将厂家告上了法庭。

同时,厂家和商家,都认为饮料并不是该客人购买,所以,和他并不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系。

最后,法庭裁定,厂家和该客人,一样形成了法律关系,判决厂家,直接赔付客人损失。

这使得现今透明玻璃瓶饮料越来越多。

同时,该案也形成了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法律上的“邻居”原则,并不是一定要有契约保证,才形成法律上的关系。

在这个案子里,自己的父亲,就是处于这么一种境地,虽然是给朋友帮忙,但原告方认为,原告和父亲,一样形成了咨询业务上的法律关系。

如此,造成的损失,自己的父亲应该承担。

法庭,基本认同这一点。

“是,原告那边的律师,是这么说的!”魏宝增苦笑。

陆铭点点头:“邻居原则,从内在意义上来说是对的,但实际上,还需要完善,要多加几点测试准则才能更客观的反应事实,我感觉,我有机会说服法官。”

这个案子,是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双方律师都没有申请陪审团审理,都感觉,从法律层面,用枯燥术语说服陪审团太难,陪审团的反应难以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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