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0章:海军大学,驱逐令(求月票)

作者:飘逸楷书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责令非法居住在澳门地区的非大明户籍百姓在三日内离开澳门。现给出以下两个选择:其一,乘坐葡萄牙船只离开大明海域,回到欧罗巴或者其它非大明国土上定居;其二,乘坐大明战舰前往台岛,以外国移民的身份,接受当地安排,通过工作等方式获得外籍大明户口。

三日之后,南海舰队将对澳门非大明百姓进行武力驱逐,后果自负!”

西历1513年,葡萄牙船长豪尔赫·阿尔瓦雷斯抵达大明沿海,但直到20年后,葡萄牙的船只才获得明朝皇帝的许可,能够停泊在澳门附近的港口。

这个时候,葡萄牙商人和水手每晚必须返回船只休息,因为他们无法在明朝土地上建造任何建筑物。

西历1552年,明朝授权葡萄牙人在现在名为南湾的地区为其贸易商品建造仓库。

嘉靖时期,在西历1557年,葡萄牙获准在澳门建立贸易结算,葡萄牙人开始居住澳门。

此时,澳门仍然属于大明,并没有赠与葡萄牙人。

万历初年,河道官员受贿,使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事情,朝廷知道后。开始对葡萄牙人征收地租,每年约五百两白银。

由此可见,当时的澳门并未被葡萄牙人占领,其性质属于租用。

经过近45年的艰难谈判,葡萄牙人终于在大明的南方建立了真正的立足点。

葡萄牙人刚开始在澳门居住,只是在南湾沿海一带。

天启二年,大明朝廷进一步明确其居住范围。即从东望洋山顶灯塔西侧起,经水坑尾大炮台、白鸽巢、大三巴、营地大街、通天街、红窗门,直至西环竹仔室海滨。

万历四十二年,因为葡萄牙人勾结曾杀害官兵的倭人,当时的两广总督张鸣冈以此为理由,建言朝廷对居住在澳门的葡萄牙人进行有效的管理,遂被朝廷采纳。

香山知县蔡善,制定“治澳十则”,将葡萄牙人编户保甲,施行连坐,让其相互监督举报。

明朝时期的澳门其统治权和司法权,自始至终都掌握在朝廷手中。

在澳门居住的葡萄牙人违法犯罪是,由他们自己的官员负责抓捕审讯,然后移交大明官府进行处置。有罪行严重的罪犯会被带到广州明正典刑。

但是,之前的大明闭关锁国,对欧罗巴各国的政治文化缺乏了解。

并且,朝廷缺乏对侨民的管理认知,就造成葡萄牙人在澳门,擅自设立行政管理机构时,明朝无动于衷,并无任何反应。

这无疑会使葡萄牙人滋生更大的野心。

事实上,葡萄牙人一直致力于建设自己的政府组织。

早在明万历十一年,西历1583年的时候,澳门葡萄牙主教贾尼路就召集澳门葡萄牙人开会,选举6人,于翌年成立市政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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