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4章 我儿子才十六岁,他还是个孩子啊(9K字大章)

作者:北域狂生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但如果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这种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攻击导致其受伤或死亡,那就是防卫过当。

最典型的反面例子就是陈宗师的大弟子,见义勇为之后还追杀犯罪分子,结果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成为了门派之耻……

本案中,方宇对郝强出手的时候,后者正在进行持刀捅人这一不法侵害行为,方宇这时候出手,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其实,这个时间条件也是正当防卫最让人诟病之处。

因为这个条件规定了,你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进行反击,才能被判定为正当防卫。

举个例子。

张三和李四是仇人,有一天李四独自走在路上,看到张三持刀向自己走来,最厉害喊着我砍死你,这个时候李四出于自保,抢先出手砍死了张三,这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张三捅了李四一刀,转身就走,明显已经放弃捅第二刀,李四追上去砍了张三,这也不是正当防卫。

只有当张三做出攻击动作,并且明确威胁到李四的生命健康,在这种情况下李四的反击才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现实不是武侠小说。

别人出刀了,正常人不可能像武林高手那样,一个闪转腾挪避开,然后还能反制对手。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李四要么是出于自保急着出手,要么是中了一刀失去反抗能力。

前者那是故意伤害,得进监狱。

后者那是伤害案被害人,得进医院。

如果命不好的话,还可能进小盒子……

不过本案却很明确,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第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本案中的不法侵害人就是郝强,方宇针对他进行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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