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第七十八章 《新汉律》(3)

作者:白竹猪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老规矩,张涵先是好一番将钟夸奖。不管怎么说,钟这篇文章写的漂亮,很好的完成了任务。

钟编撰《名例律》,不二日即已完成。看来不可解,仔细想来,也没有什么离奇的。钟在制订律令的时候,这些原则在他心中应当都已有了雏形。此刻撰写律令总则,钟方才一挥而就。

这些都是闪念间的事,张涵没有形于外,夸奖完了钟,他才说到自己的不同意见:

“元长,这其中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钟闻言敛起笑容,正色以待:

“丞相,有话请讲。”

“首先,我们来说这‘先告自除其罪’……”

张涵看了看钟,钟飞速转动着脑筋,表面上却是一幅风清云淡的模样,不露丝毫声色。张涵边观察,口中可没有挺:

“‘先告自除其罪’,本意是好的,鼓励犯人投案自首,是圣人的仁恕之道。然而,我觉得这在实际的执行中,恐怕会有疏漏。假设有人先行犯罪,然后立刻去自首,得以免除了罪行,那么,律令不就成了一纸空文吗?”

“丞相,《名例律》只是总则,实际执行时,断案的官吏会考虑具体情况……”

钟不以为然。老实说,实际断案的时候,很少有官吏会引用这一条。

张涵笑笑:

“元长,律令之设,至关重要,还是严密些为好。我觉得,改成‘先告自减轻其罪’更好一些儿。你看呢?”

一个免除,一个减轻,差别不是很大。而张涵的建议显然更具备可操作性,钟爽快地一点头:

“是我疏忽了

还是这样好……”

“元长说的是哪里话?!汉律就是如此,又非元长之过……”

达到目的了,张涵也不为己甚,随口安抚了几句。

“其次,这亲亲得相首匿……”

这一原则缘自于孔子的儒家经典《论父隐,直在其中矣。”由西汉宣帝以诏令的形式确立的,它规定了卑幼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匿卑幼除了死罪,都可上请减免刑事责任。

这一条,钟可不同意了,他挺起了胸膛,目视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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