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章 御前辩经,舌战群王(3)

作者:万古青天一株柳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伊法学原则规定:除非其违背沙里亚,穆斯林必须遵守居住地的法律,此为履约原则。

叙利亚穆斯林移民至沙特後,需同时履行对祖国的义务,如禁止背叛国家,和对居住国的义务,如守法,二者在教法中并非对立。

「第三,瓦立德殿下忽视了现代『希吉拉』的条件限制。

古典教法中的『希吉拉』特指从非伊斯兰领土迁往伊斯兰领土。

但法学家伊本·泰米叶在《公共义务论》、伊本·盖伊姆在《移民判例》均强调:

若穆斯林在原居住地可公开履行宗教功课,则迁徙非为义务。

当代法学决议,如伊斯兰世界联盟1982年决议,明确指出:

叙利亚、伊拉克等穆斯林国家本身即属『伊斯兰之地』,其逊尼派居民不具备古典意义上的『迁徙义务』。

将难民问题宗教化违背了『不制造困难』的教法原则。

「第四,瓦立德殿下混淆了公民权与信仰契约的区分

教法承认『公民权』的世俗契约属性。

现代沙特国籍法以血统与出生地为基准,此符合教法中的『惯例原则』——只要不违背沙里亚即可生效。

将国籍完全重构为『信仰契约』,缺乏古典法学依据,且违背『避免危害优先於获取利益』原则,将会引发社会动荡。

「第五,单方面宣告『吉哈德』的合法性缺失。

古典法学规定:进攻性吉哈德必须由合法伊斯兰统治者宣布,且需符合严格条件,如敌人阻挠宣教、穆斯林受迫害等。

个人或团体无权自行宣告。

瓦立德殿下暗示在叶门、叙利亚的军事行动属『吉哈德』,此判断权应属於沙特官方宗教机构,非个人可论断。

擅自将地缘冲突宗教化,触犯了『不经权威诠释而解读教法』的禁忌。

「第六,将叙利亚青年视为『指向伊朗的剑』,违反提尔密济圣训集中圣训『信士不可让他人陷入毁灭』,且漠视《古兰经》『凡救活一人,如救活全人类』的生命价值原则。

教法严禁将人工具化,即使出於战略目的。」

普雷尔·紮伊德抚胸,对国王、王储和全场亲王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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