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麽?
只因,法官的视角并不局限於“过错’与“公平’,还有“生活保障’!
如案例较多的,女方离婚後,财产分割较少会导致其生活水准下降,无生活保障,会进入到“贫穷’。且对方个人能力较差,独自生活达不到之前的生活标准。
那麽,法官就会考虑到这点,为了避免这个过错方无生活保障。
所以,哪怕女方犯错,财产分割也会给予女方优待。
总结便是:
“经济弱势’在审理判罚中是硬指标,优先级常高於过错。
偶尔的出轨不影响分钱。
除非家暴、长期同居,才会少分10%-20%。
如果另一方有钱,有房,高收入,损失一些钱对他影响不大,那哪怕对方有错也能拿40%+房子。这很矛盾,看着很不可置信,但这就是社会学中,现代社会治理必须的底层设计!
同理。
刑事案件也是如此。
法官定性不会只看被告人的过错。
“关於个人的品德很重要。”
“如果一个人性格较好,认错态度很好,出狱後不会再犯,那就轻判。”
“反之。”
“若是他危害性极大,出狱後极有可能再犯,那哪怕犯罪造成後果不大,法官也会严判。”徐德看着面前的黄石,企图挽回一点自己形象。
“这证据是刘婧琪6岁时所做的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
“这种幼年恶劣、成年後还恶劣,近乎是“本性’一般的行为...在法官的心证中含金量极重。”“加上..”
“这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他说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