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一,违背对方意愿;核心二,强制手段胁迫,以及核心三...」
说着。
范贺顿了顿,吐出第三条。
「完成生殖器性交!」
强奸罪必须满足这三点才算强奸,如果没有核心三,那最多就是强奸未遂,甚至是猥亵。
但强奸未遂与强奸的关系,可不像杀人未遂与杀人既遂。
强奸里,只要未遂....
那会有一大批无法启动的防卫法例!
也就是范贺的问题二。
「接下来,便是第二个问题,「无限防卫权』,在强奸的哪个阶段才会生效?」
说着。
范贺顿了顿,这次他没有等徐德回话,而是直接开口道:
「严重危及!」
「指的是,着手强奸,也就是强奸既遂,甚至是扒开衣服,已经露出器官!」
「又或是,强奸未遂时,却明确出现了暴力程度高,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此时,妇女的权益中,才出现无限自卫权!」
多数人对强奸的定义还不是很了解。
尤其是对触发无限自卫权,更是不了解!
可能以为,只要有人要强奸,那无限自卫权就已经在手,实际上并非如此。
在没有严重暴力手段的情况下,你只有自卫权,而非无限自卫!
也就是,对方只是将你控制住,还未实施真正的强奸,你要是将对方杀害...那这就算防卫过当。寻常案子能触发的就两点。